是的 我被公司裁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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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2年08月10日,已超过2年4个月(约864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在7月28号下午,公司人事找到我,说大环境下公司业务不景气,我的这个岗位不准备做了,问我愿不愿意接受转岗,转新媒体文案这块,负责公众号内容输出,还说老板对文案要求很高的,当时我内心想 你这是想让我转岗吗?考虑到与我工作差距较大,实在做不来 我就拒绝转岗了。

   既然拒绝转岗了,那就意味着被裁了。我索性也明说了,公司既然不准备做我这块业务了,公司按照流程给到我补偿,我选择离开。由于我不懂相关劳动法规政策,也没有提前了解,人事讲到给一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时我就同意了,随即人事就拿出文件指导让我签了字了(事后想想,我同意后 人事根本没有给我思考的时间,是直接拿出文件,指着位置让我填写)。

当我签字后 后知后觉 总觉得不对,我随后问了我身边的朋友,以及网上查询了下相关资料,顿觉"亏大了"。

我入职11个月了

且裁员没有提前30天通知

所以经济补偿金应该是"n+1"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只给了我1个月的工资,应该给我2个月的工资的,少给了一个月工资,不就是亏大了么。

   我于是找到人事说明情况,我是不懂,就稀里糊涂的签字了,我还是想为自己争取下的,应该给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可人事却死活坚持认定我们双方已经签字了;那是不是也承认了,我确实没有得到我相应的权益呢?我找人事再次谈的时候其实签字合同内容还都没有盖章呢,就看人事愿不愿意站在员工的立场上了,最后人事还是拒绝让我新签 坚持已签过字了。 事已至此 我只能说公司吃相太难看了,总觉得自己被套路了。

   据说裁员是有内部名单,提前知晓的人已准备好了应对之策,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还是第一个被喊过去的,如果前面知道定会准备充分来应对的,这次就当成长了吧,一个人不会掉进同一个地方两次的。

如果我只有N(1个月)的经济补偿,那就是提前30天告知我裁员;当天告知我 没有提前30天就应该是n+1的经济补偿金。

N

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

N+1中的+1是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选择项。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在表达方式上就是N+1.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会有+1,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这三种情形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N

2N是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大部分离职形式,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我来讲 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是一笔损失(1万块左右),自己也意难平,也愤慨自己的无知 "随即"签字了。我电话咨询了下上海仲裁委员会,讲明事由后,询问我是否"劳动仲裁",并说开庭不一定会赢,我一想到现在还要找工作就放弃了。

我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时,看到了一个案例,其所支持点让我有点跃跃欲试的感觉:

员工离职时放弃补偿,能否反悔?

(我与公司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5年。一周前,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后,我们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提到公司已付清我的全部工资,其不再支付我任何费用,我也不得另行向其索要任何款项。事后,我经人提醒,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可面对我索要该款的请求,公司却以我已在《离职协议书》中同意放弃为由拒绝。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

是可以反悔,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这里涉及到一个显失公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哪怕是双方当时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并非必然有效。如果严重违法,有着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照样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其中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等劣势,致使达成的协议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因为本案所涉的经济补偿放弃问题,恰恰具备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决定了你有权撤销。

一方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及以往处理员工离职的经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其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有着按照你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即其有着经济、身份上的优势。另一方面,你缺乏事关经济补偿的法律知识,无对应经验,对自己离职所应当得到的补偿未进行必要的了解或审查,没有正确的判断力,公司也没有向你作出过释明,即处于劣势。因此,公司明知此举会损害你的利益,却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你的劣势,剥夺你的权利,回避自身义务,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最后:所以 一定要了解相关法规政策,不然吃亏的真的是自己!

 

参考:“离职补偿N+1” N是什么?如何计算?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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